2005年,中国保监会把安徽列为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试点省份之一,当年7月安徽省正式启动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裁决机制。2006年4月,安徽省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06年4月至今,已累计化解合同纠纷近百起,裁决8起。
针对原裁决机制裁决金额低、影响面窄的问题,2006年4月,安徽省将裁决机制中的单个裁决标的最高金额提高到门诊类1万元、住院类5万元、伤残类20万元,适用的理赔纠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裁决机制进一步吸收了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目前共有裁决员13名,主要由具有保险专业、法律专业、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他们还加强宣传力度,显著提高社会影响力。
2006年4月至今,共通过裁决机制化解保险合同纠纷近百起,裁决8起。在裁决的8起案件中,5起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公司应向客户支付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累计22.5万元,3起案件支持公司的处理结果。对维持公司处理结果的3起案件,裁决委员会做了充分的解释工作,客户对裁决机构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
由于裁决结果对作为会员公司的辖内各人身险公司具有强制约束力,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裁决意见,调整后的裁决机制在运行过程中积极作用逐渐显现。
裁决结果对公司的强制约束力促使公司主动改进产品设计和业务操作流程中的不规范做法,并对保险行业起到了示范作用。如某公司因产品条款不规范被裁决失败后,主动向总公司反映修改了条款,并促使另一家具有相同问题的公司也主动向总公司提出修改条款的建议。在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公司更加重视核保环节的作用,“宽进严出”的做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
裁决结果的强制约束力促使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纠纷的前期协调工作,在案件进入正式裁决程序之前积极参与前期的沟通工作,主动与客户进行和解。在今年裁决机制受理的近百起案件中,绝大部分纠纷通过机制的协调作用得到了化解,仅有8件以裁决方式解决,达到了通过裁决机制的协调功能化解保险合同纠纷的初衷。
裁决机制促使保险公司改进服务工作,提升行业服务意识。参与行业建设的主动性增强,保险行业协会的权威性有所提高。 |